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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依据《第13号国家档案局令《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级保护不得低于二级标准,分级保护等级应当与电子档案最高密级相适应。使用电子政务云服务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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