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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不仅是对在世者了解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去世者进行研究的重要史料。
党中央、国务院管理的省部级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之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等,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档案馆接收范围规定进馆。
企业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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