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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可能成立新单位,也有可能会撤销、合并一部分旧单位,这些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如何处理?如何才能更好的保管、利用好这部分档案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代管或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机关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机关所属机构撤销的,其档案由主管机关代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应当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代管或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单位撤销合并后如何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1.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
2.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不丢失;
3.形成长效机制,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档案的管理、利用等后续工作;
4.清点档案数量,将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及时整理规范,并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也需要整理规范移交主管部门或者新成立单位的综合档案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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