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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布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它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档案保存价值的判断是对照一定标准经过鉴定而得的,这个“标准”有一套规范制度,“鉴定”也有一套工作流程,将预归档的文件材料对照标准规范按照鉴定流程判断保存价值,即赋予它保管期限为“永久”还是“定期”。
为什么定期是“30年”“10年”呢?
8号令,明确了文书档案定期保管时的保管期限,即30年和10年。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它的用词是“一般分为”,那就是说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再划分为20年、40年、50年等,5年、15年等,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使用“30年”“10年”就可以了。“30年”是长期(16至50年)的折中,“10年”也是短期(15年以下)的折中。档案保管期限的明确,有利于统一标准划分,也有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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