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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继续保存或者销毁的处置决定。
1.鉴定周期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会计档案鉴定的周期、频率。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数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多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数量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隔年或者每年鉴定一次。
2.鉴定组织
单位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主任(组长)、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组织并实施会计档案鉴定工作。
3.鉴定程序
(1)由档案管理机构牵头,会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对到期会计档案进行逐卷、逐份阅读,根据每份文件的价值的作用,提出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的初步鉴定结论(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报送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
(2)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对初步鉴定结论进行讨论审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审定新的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审定销毁。
(3)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无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鉴定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及保管期限、列入销毁档案的数量和主要内容、鉴定情况概括;
②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主要理由;
③编制或审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④列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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