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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久智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可靠性满足电子档案证据效力

时间:2023-02-19   访问量:1399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电子数据证据单独划分为一类证据资料,标志着,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价值,可以作为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中,将视听资料排在第四,电子数据证据排在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排在第八,这证明档案的凭证价值高于一般证据效力,那如何确保电子档案凭证效力高于一般证据呢?



要确保电子档案证据效力,且档案的凭证效力高于一般证据,还需要先解决电子档案真实性、原始性、确定性、安全性等问题。“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在法律效果上达到了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的认证要求,在程序上满足了对电子档案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过程的可靠性予以确认的要求。


《新档案法》第37条明确指出:作为来源可靠的电子档案识别标记,如电子签章可以被认定为“独特性确认”,并据此作出确定性的证明。反映“程序规范、要素齐全”的元数据等可以被视为“保管链条的证明”,元数据含有的管理信息、追踪溯源信息、系统结构信息等可形成对生成、捕获、持有、接触、处置、保管、检验的全监管链条,相当于用证据链来证明档案记录内容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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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久智能作为国内推出的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紧跟时代步伐,推出的一体化信创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集成数字加密技术,审批流、借阅统计以及权限管理功能,多维度保证电子档案生成、存储、传递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实与完整,从技术上确保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价值。


以上就是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公司专久智能关于电子档案证据效力的简要概述,如需要了解更多的档案系统只是,请联系客服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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