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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2.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3.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4.应当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组成的鉴定小组,严格进行档案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5.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6.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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