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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属于中央、省、市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属于县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一般,在实际工作中当地的综合档案馆会在年初下达本年度的档案接收计划,接收计划中所罗列的移交单位根据时间节点安排,向档案馆递交档案的移交申请,然后再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移交和接收档案。
1.列入档案馆档案接收计划的,按期递交移交申请,按流程移交档案;
2.没有列入档案馆档案接收计划的,立档单位的档案达到应移交的年限,应当主动征求档案馆意见,保留书面凭证,是立即移交还是暂缓移交;
3.机关单位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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