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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27   访问量:1175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分)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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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3号分)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家档案局第8号分)第五条规定,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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